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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料来源:      日期:2016年04月25日 14:25     浏览量:

 

校政〔201664

签发人:郭永存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2016 422

 

 

 

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防止资产流失,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安徽省省属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具体包括: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划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或向银行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其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库存材料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设尚未竣工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学校标志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

(六)其他资产是指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对经营性资产实施以保值增值为效益目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的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全校国有资产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式,分别由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和校纪委书记兼任,委员由监察处、审计处、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产业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后勤集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二)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行政会议决策;

(三)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资产管理职能界定工作的意见;

(四)对学校出资企业和经营性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对于“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学校管理体制和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负责草拟并贯彻执行安徽理工大学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分类资产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监督实行;

(三)负责办理资产的购置、调配、处置等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校的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土地、公有房屋及构筑物的管理;

(六)负责建立健全学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进行资产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条 校党政办公室、 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技产业处、基建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资产经营公司等作为归口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资产的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认真做好各类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明细账,定期清查盘点,确保管理对象的账、卡、物相符;

(三)指导和协助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人员做好本单位所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并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四)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资产变动情况,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公务车辆、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代表学校接受捐赠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校名、校徽、校誉管理;负责学校行政用房的调配与管理。

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主要是货币资产和债权资产)、对外投资及材料和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教学实验、科学研究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学校实验用房的调配与管理。

科技产业处: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管理等;监督知识产权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知识产权的收益权;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处理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后勤管理处:负责动植物的管理。

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后资产移交手续。

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资料和电子资源等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含各学院、部资料室)。

后勤集团:负责后勤服务设施设备资产的管理。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信息资产的管理。

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责管理工作,并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具体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卡,定期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做到账物、账卡相符;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处置申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工作。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由各单位主管领导指定并保持相对稳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到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购置等方式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履行职能的需要相结合;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调剂、租赁、购置相结合;

(四)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原则上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拟定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包括资产品目、数量、技术要求、经费来源等,经学校审定后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政府采购规定依法采购;其它资产购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购置大型专用设备,需提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确保大型设备发挥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拟购进口产品,须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进行论证报批。

第二十条 建筑房屋、构筑物、专用设施及大型维修,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相关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使用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各使用部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资产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学校拟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学校自行审批,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共享共用,逐步建立共享共用平台。加强资产使用绩效考核,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经营单位对投入经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和效益目标考核责任,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办法。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产权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学校自行审批,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资产处置前,先由使用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资产处置表,归口管理部门汇总后,组织专人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按照上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采取招投标、拍卖或协议等方式处置。

第三十四条 出售、置换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处置国有资产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当处置价格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处置,在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负有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要按照政府非税收收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的所有权的行为,通过办理产权登记,确定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权。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办理土地证、房产证。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同级或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整或裁定。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学校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六)将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及下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部门无偿划转的;

(二)二级单位或部门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要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后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或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七)学校根据需要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资产清查报批程序及清查内容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214号)规定执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学校统一的要求,适时更新资产信息,确保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状况,为领导决策和编制审核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年终要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统计汇总相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报告形式、内容及要求,做好国有资产信息统计及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报告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部门和个人。具体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做好移交手续,保证本单位国有资产帐、物与资产管理部门的信息完全一致,此项工作作为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之一。

第五十三条 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教育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四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对责任部门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947日发布的《淮南工业学院国有资产与物资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校政〔1999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