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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资料来源:      日期:2016年09月26日 17:44     浏览量: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关于开展我校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校研究生〔20167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本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制订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受理学院层面研究生的申请,组织实施初评等工作,并接受学生在评选中的申诉和投诉。评审委员会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朱金波 何昌珏

    员:闵凡飞 刘海增 范洪喜 张东晨    银 朱 

陈习惠(学生代表)

联系电话:0554-666864368643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奖励标准

    1. 评选范围:安徽理工大学注册学制内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其中,硕博连读研究生通过选拔后,自开始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起按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2. 奖励标准:博士3万元,硕士2万元。

第三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具有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意识。

2.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大。全面发展,身心健康,综合素质突出,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

4. 学术型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选计分方法

1.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采用计分方式进行,学位课成绩计分(按[∑(成绩×学分)/(学位课的总学分)]计算)占30%;科研计分(按[论文计分占30%;专利计分占30%;科研获奖和学科竞赛获奖计分占30%、其它加分占10%]计算)占70%

计分公式为:总成绩=学位课成绩计分×30%+科研计分×70%

2. 上述科研成果、科研项目、获奖的级别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3. 科研计分细则参见附件一。科研各单项计分以100分为上限值,超过上限值按100分计算

4. 计分公式如有争议之处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解释。

第五条  参评条件

(一)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三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排名第1或第2 (导师排名第1,下同)。

2. 获授权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获批软件著作权,排名第1或第2

3. 参加四类及以上项目;或获省部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通过省科技厅组织的成果鉴定。

4. 出版学术著作(包括专著、译著)或规划教材等。

5. 参加学科竞赛或体育竞赛获省级奖励。

6. 主持创新创业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其它能证明本人具有显著科研能力或突出发展潜力的其他事项。

(二)博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一类期刊(正刊,不含增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排名第1或第2

2. 获得与研究内容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第1或第2

3. 参加二类项目(排名前三);或获国家级奖励(有获奖证书);或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国家行业协会等科学技术奖的获奖等次比照政府奖降低一个等级处理。

4. 出版与研究方向相关的学术专著1部, 排名第1或第2

5. 参加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或获国家级奖励(不含其他单项奖、优胜奖、参赛奖等)。

6. 主持国家级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或主持国家级、省级自主创业基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有重要成果,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六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927日之前完成)

学院组织召开全体研究生大会和导师会议,广泛宣传发动,公布学院评审实施细则,指导研究生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由评审委员会提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中各栏目需按要求填写,其中推荐意见由申请人的指导教师负责填写并签名。

2.学院初评(928日之前完成)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按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依据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通过评阅材料、讨论、投票评审等方法确定。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推荐。有关学院评审委员会按学校下达的推荐指标,依据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通过评阅材料、讨论、投票评审等方法确定。

3. 学院公示(1010日之前完成)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拟推荐学生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学院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研究生处。

第七条 工作要求

1.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2.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评,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3.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1. 将于201612月毕业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资格。

2.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3.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5. 由于因私出国留学、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

6. 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

7. 超出基本修业年限(学硕3年、专硕2年、博士3年)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附件:科研成果计分细则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