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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资料来源:      日期:2016年03月01日 16:36     浏览量:

 

校政〔201622

签发人:郭永存


 

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201623

 

 

 

 

 

 

安徽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研究所)、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实验室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该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党政同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分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学校每年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见附件1)。

第八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 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3. 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4. 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5. 对可能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进行定期审核,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6. 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研究决策。

第九条 各学院(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其职责为:

1. 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

2. 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 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第十条 各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其职责为:

1.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应急预案等);

2. 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3. 组织对实验室的危险源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并报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4. 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排查,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5. 组织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6. 组织、落实对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估、审核工作;

7. 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中心)主任是本实验室(中心)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 负责本实验室(中心)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2. 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实验室(中心)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 定期组织实验室(分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教师及相关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4. 检查实验室(中心)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

5. 对实验室(中心)设施、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险源和危险点等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组织、督促教师做好实验室(中心)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的申报工作,汇总后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

7. 定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中心)内务检查和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8. 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实验室(中心)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分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分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 协助实验室(中心)主任做好实验室(分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工作;

2. 协助实验室(中心)主任做好实验室(分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 协助实验室(中心)主任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教师及相关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4. 检查实验室(分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

5. 对实验室(分室)设施、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险源和危险点等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实验室(中心)主任、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协助实验室(中心)主任做好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的申报工作;

7. 协助实验室(中心)主任开展实验室检查,并组织落实实验室(分室)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8. 做好实验室(分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实验技术人员是所辖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人,其职责为:

1. 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2. 负责所辖实验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内务管理;

3. 建立所辖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仪器设备、试剂药品、化学危险品等台帐);

4. 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所辖实验用房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5. 做好所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7. 完成实验室(分室)主任、实验室(中心)主任交给的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要对所指导研究生用房的安全负责。其职责为:

1. 加强对研究生开展实验的安全管理,督促研究生遵守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 组织开展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的申报工作;

3. 对存在危险性的实验项目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进行现场指导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4. 加强对危险品的报批、采购、存储、发放、使用、回收及实验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

5. 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 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是所指导实验项目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 向学生告知实验操作流程并提出要求;

2. 向学生告知实验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

3. 加强实验过程的巡查,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并纠正;

4. 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合适的措施;

5. 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部)组织的实验室准入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 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学院(部)、直属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2. 建立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并填报《安徽理工大学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3.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

1. 化学危险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 进入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通过审批、验收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使用,并据实认真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化学危险品使用登记台帐》(以下简称“使用登记台帐”),否则一律不得进入实验室。

3. 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剧毒、放射性、易制毒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4. 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5. 化学危险品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化学危险品所在单位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6. 危险化学品所有一切原始文件及变动的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并记录在使用登记台帐的有关页面内;危险化学品标签应保存完好。

7. 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台帐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审批、采购、存储、发放、使用、回收、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体检。

第二十二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标识、包装和无害化处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 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设备、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2. 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3. 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水电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器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 雷雨来临前,应切断电源,防止直击雷、感应雷、侧击雷和球雷侵入室内;对于安装了室外天线的仪器设备,要拔掉信号连接端口,切断仪器设备与外界信号收集装置的联系,防止雷击现象危及人员与仪器设备安全。

3.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4. 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5. 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6. 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用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管路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六条 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机电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内行车、吊车、升降机、起重机械、电梯等仪器设备。特种机电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验收、维护、使用、检查和报废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特种机电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上岗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是指对于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的保持和维护。各院(部)、直属单位和实验室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

各学院(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安徽理工大学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全面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以上条款中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1.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学院(部)、直属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 学院(部)、直属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3. 学院(部)、直属单位、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4.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部)、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综治委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效果及时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部)、直属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特点,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淮南工业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条例》(淮工院教〔2001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

2. 安徽理工大学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