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级单位:
《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理工大学
2016
年4月22日
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的规定,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09〕392号)和《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政〔2009〕48号)。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转让,是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包括:资产调拨、资产划转、资产移交、对外捐赠等。
(二)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五)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的核销。
第三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处理。
(一)单笔在5万元以下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学校自行审批,将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单笔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转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不含土地、房屋建筑)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下资产的处置,由学校自行审批后,将审批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转报省财政厅审批;
(四)学校公务用车的报废应交售给属地依法设立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五)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无论价值大小,均应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转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报批程序。
(一)申报。由学校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教学实验仪器设备处置申请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研仪器设备处置申请报科技产业处;后勤设施设备处置申请报后勤集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由财务处负责;图书资料、网络信息等资产的处置,经使用单位论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进行审核鉴定,填写《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见附件1),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处置申请报校废旧物品处理领导小组审核。校废旧物品处理领导小组将按照国家、安徽省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议,形成决议,报学校审批。
属学校自行审批的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由学校下达正式资产处置审批文件,报省教育厅备案;属省教育厅审核的情况,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向省教育厅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并视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以下相关凭据、资料,包括:
1. 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 土地、房屋构筑物产权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3. 形成存货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情况说明,对方单位情况说明等;
4.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盘点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求房屋拆除的文件、建设项目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自然灾害造成的资产损失证明材料等,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资产或股权转让协议,拟转让、移交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金额清册等。
(二)评估。资产处置申请经批准后,对属于《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情形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
(三)处理。学校自行审批同意的资产处置,按规范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的资产处置,学校按照批复文件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并附资产处置时开具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复印件报送省教育厅。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时,应当事先报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后处置。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处理。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冲减资产评估费用及有关清理费用后,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并凭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关于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和实际交易价格调整有关账目。
第九条 学校在职权范围内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内部申报表
2.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3.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
总表
4. 安徽理工大学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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